《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國稅發〔1998〕66號)規定,目前,各地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計算確定其增值稅偷稅額以及如何補稅、罰款的認識和做法不一,現統一明確如下:
一、關于偷稅數額的確定:
(一)由于現行增值稅制采取購進扣稅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其不報、少報的銷項稅額或者多報的進項稅額,即是其不繳或少繳的應納增值稅額。因此,偷稅數額應當按銷項稅額的不報、少報部分或者進項稅額的多報部分確定。如果銷項、進項均查有偷稅問題,其偷稅數額應當為兩項偷稅數額之和。
二、關于稅款的補征:偷稅款的補征入庫,應當視納稅人不同情況處理,即:根據檢查核實后一般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包括當期留抵稅額),重新計算當期全部應納稅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應當核減期末留抵稅額。
三、關于罰款:對一般納稅人偷稅行為的罰款,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計算確定偷稅數額,以偷稅數額為依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進項稅額未及時轉出,涉及補稅的要加收滯納金;多報進項稅額,按上述規定屬于偷稅行為,有被稅務處罰的風險。因此建議納稅人對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及時進行轉出,避免被稅務處罰。